根据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3年3月2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评定办法(试行)》(佳大校发[2019]54号)具体评定要求和相关规定,我院成立了少数民族进步奖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学院的少数民族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中,向全体学生公布了评审办法和评选名额,严格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我院现已完成2022年秋季学期少数民族进步奖的评定工作,现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具体内容附后。
公示期: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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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