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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30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大发〔2023〕14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辅修

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党委(总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综合性大学优势,依托学校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经学校2023年3月16日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

2023年3月22日

 

 

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的优势,依托学校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黑龙江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黑学位〔2022〕3号)、《佳木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佳大校发〔2022〕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修读主修学科门类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某一专业,完成佳木斯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在获得主修学科门类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基础上,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信息与主修学士学位信息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备案。

第三条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开设采取申报制。全校各专业均可申报开设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申报条件不低于本科专业设置标准,需明确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要求,并完备全部教学文件,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方可招生,学校将依据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推进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建设。每个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招生人数不可超过本年度主修专业在读学生数量。

第四条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招生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本科生,采取自愿与遴选相结合的修读原则。学生在校前二年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方可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必须与主修学士学位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每人限选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非医学专业本科生不得修读医学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业务指导、教学检查、评估督导等工作。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招生宣传、教学组织、师资配备、费用结算等工作。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专业所在学院选派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专业配备一名班主任。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学位授予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课程规格、要求及毕业论文(设计)的规范管理和质量要求与主修本科专业标准一致。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在第三学年初进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总学分不少于55学分,其中毕业论文(设计)应为8学分。修读合格者与主修学位专业同时获得学位。

第七条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如在主修专业已修读并且教学要求等同或高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则该课程可免修,并以主修课程成绩记入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成绩单。

第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采用单独编班上课的方式修读。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者寒暑假。

第九条 本科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每学期有3门(含3门)以上不及格者,辅修课程考试中有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辅修学士学位修读资格。

第十条 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本科生在取得学籍后,由财务处按照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比例,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文件要求确定收费标准。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缴费手续的本科生,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资格。中途退出辅修学位者,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定已修课程学时比例后,予以退费

第十一条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收取的学费按照《佳木斯大学增收节支管理办法》扣除相应比例,余额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支配,专款专用。

第三章 报名程序及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凡具备修读条件的本科生,根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相关工作通知,到本科生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修读申报表》,由本科生所在学院审核其主修专业学习成绩,经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申请修读本科生交至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教务科。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需将报名情况交由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由教务处负责,学位证书发放由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本科生,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前提下,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合格,授予其辅修学士学位。不具备条件者,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取得主修学士学位但未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者,其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成绩,按通识课程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3月16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佳木斯大学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修读申报表